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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亿元大案频发税务风险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4-05-17 03:26:50 来源:安博电竞网址 作者:安博电竞网址大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一起煤炭行业虚开大案“内蒙古‘X16’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累计虚开发票份数2248份,涉案金额 2.8亿元,其中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煤炭行业一直是涉税风险的高发地带。国家多次强调加强对于煤炭等重点领域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前开展的煤炭行业倒查二十年的行动使得煤炭企业对涉税合规提起“十二分”的警惕。

  我国是煤炭产业大国,随着近年来煤炭价格的上涨,煤炭企业的体量、纳税额都大,但是这时都会面临一个问题,煤矿源头问题,超挖超采问题,就会导致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发票,就只能铤而走险去找第三方发票,进而引发虚开风险。

  经查,该作案团伙在巴彦淖尔市4个旗县区分别控制着5个从事煤炭购销业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的空壳企业赚取“开票费”。该团伙在作案期间累计虚开发票份数2248份,涉案金额 2.8亿元。

  目前,已抓获团伙主犯王X并于2022年12月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以罚当其责的相应罚金,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获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数据统计,可以发现近5年煤炭行业的虚开案件高达931件,占比位居各行业的前列。2023年煤炭行业公开的虚开刑事案件共6起,从涉案金额看,4起案件税额均超250万元,另外2起为249万元;从判决结果看,2起案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也均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长期以来,在煤炭领域,煤炭收购企业缺少进项发票的难题一直难以解决,使得偷税、、挂靠等现象频发,易引发虚的涉税行政、刑事风险。

  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其业务特点周期较长、上下游企业多、生产过程特殊、利润高税负高。其中涉及的税种也很多,主要是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环境保护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等,但占比较小。

  对于一些享受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进项有盈余时可能在真实销售煤炭产品时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一定费用,从而造成“票货分离”现象。同时,此类企业凭上述销售业务的开票情况向地方政府申请财政、税收返还,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进而追究虚开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由于煤炭配额制在中国的实行,出现许多煤企因超开采额度不能正常销售,转而销售“现金煤”(即不带票销售的煤炭),为了避免账面显示开采额度超配额,因此未在账簿中列支收入,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随着税务机关与金融系统的合作日益密切,上述行为极为容易暴露,煤企或将因虚假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追究行政责任,若无法及时补缴税款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在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时,从事煤炭开采的小型煤矿掌握着部分煤炭资源,但却缺乏相应的资质,导致其不得以采用挂靠方式开展经营,造成小型煤矿挂靠经营的情况普遍存在。小型煤矿寻求正规的大型煤矿,使小型煤矿挂靠在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根据煤炭购销交易的实际情况向煤炭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挂靠经营业务中,特别容易出现“票货分离”的情形。

  另外有法律意识薄弱的企业双方只有口头协议,然后双方又有货款、垫付、借贷等资金的往来,就会导致让税务机关认定存在资金回流,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认定双方无真实货物交易,进而认定存在虚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煤炭采掘业务中,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购进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等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了煤炭采掘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较少,增值税税负较重的问题,因此小型煤矿在对外销售自采掘煤炭时,通常以较低的价格“不带票”销售。而煤炭加工经销企业(化工企业)为了解决购进煤炭“不带票”问题,往往采取寻求第三方合作,从第三方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从而造成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对于大中型煤矿企业来说,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以弥补税负过高导致的利润缩水,一旦地方优惠政策废止、失效,其增值税税负将陡增。此时大中型煤矿企业亦会采取从第三方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缓解税负压力。

  在上述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采购/采掘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自国家实施煤炭产业去产能政策以来,一些传统的煤炭贸易企业开始转型购销、加工一体化,通过技术创新推出新产品,以期增加煤炭产品附加值,进而扩大销量。但是,个别煤炭企业所谓的新型业务模式,其实存在很严重的违法违规风险。比如,一些上游石化企业将不开票销售的成品油,变更商品品名为“二甲苯”等化工原料,向煤炭企业虚开发票,以逃避缴纳成品油消费税;一些上游煤炭企业将超额开采的煤炭进行不带票销售,且对销售收入不入账处理,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一些下游煤炭企业购进私采煤炭没有入账凭据,通过取得虚开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需要注意的是,煤炭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税法规定。实践中,税务机关多以偷税或虚开定性处理,追缴企业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中短距离煤炭运输,以传统的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我国公路运输业务经营主体呈现“多、小、散、弱”的特征,除少数运输主体由国有运输企业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外,大部分运输任务由个体运力承担,个人车辆运输所占比重较大。煤炭企业有时会委托个人车辆提供运输服务。但是,由于这些个人无法或不愿为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煤炭企业无法取得合规凭证,用以抵扣进项税额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成本。因此通常会采取“挂靠”“”等方式,与第三方运输公司合作。但由于煤炭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疏于保存业务真实性资料,以及司法实践对此类、挂靠行为的刑事认定不一,导致煤炭企业容易被追究虚开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无车承运逐渐成为我国货物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煤炭企业委托网络货运平台承接运输业务。实践中,出现了由托运人(煤炭企业)自行组织车队,然后向无车承运企业(网络货运平台)提供车队车辆信息、运输信息,再由无车承运企业(网络货运平台)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不仅如此,期间还伴随着垫付个人车队运输报酬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所谓变通的运输模式,容易出现“资金回流”的问题,继而引发虚开发票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相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一些煤炭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存在涉税违法违规问题。比如,一些煤炭企业以股权转让的名义,掩盖矿业权转让的实质;一些煤炭企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在一些股权转让业务中,交易各方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等。企业必须意识到,税务机关通过调取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等财务、税务、业务资料,能够全面梳理煤炭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企业各类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将无所遁形,不仅需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煤炭企业来说,有必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对照各环节风险高发点,完善相应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审批,做好涉税风险防控。购进煤炭或者接受运输服务时,特别要注意对方是否存在挂靠现象,及时排查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形。若出现指示交付、垫资代付等行为的,须留存对方挂靠协议、说明文件等,以证明自身业务的真实性。

  如果因上下游影响而进入税务稽查程序,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提供翔实的资料以证明业务真实性,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对任何企业来说,合规都是持续发展的底线。企业只有合法经营、诚信纳税,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金税四期的上线,企业在税局面前就近乎“裸奔”的状况,过往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套账、偷逃税等方面的“歪脑筋”以后更加行不通了。

  不管企业以后开不开发票,做不做账目报表,税务的系统会根据企业的收支费用,做了什么项目,收了多少钱,支出多少费用,企业的银行数据,企业老板个人的银行数据等等,税务局是有权可以随便调取查询的。

  种种迹象无一不在说明,在强制性规范的背景下,企业未来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强制合规或主动合规。

  所以必要时,寻求专业财务利润管控专家咨询服务,借助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财税筹划、资金管理,提升企业抗风险杠杆,减少企业暴雷风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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